10月1日起,烟台市天然气执行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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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大小新闻   记者: 孙长波   时间: 2019-09-11 19:11:32

       大小新闻客户端9月11日(记者 孙长波)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调整市区居民天然气阶梯销售价格。

现行价格↓↓

10月1日起,我市天然气执行新价格

拟调整价格↓↓

10月1日起,我市天然气执行新价格

    市区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300立方米(含)以内,价格由每立方米2.98元调整为3.28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300-420立方米(含),价格由每立方米3.58元调整为3.88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420立方米以上,价格由每立方米4.47元调整为4.77元。

    阶梯气价以年为1个执行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75立方米/年用气量基数。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核定其各档气量。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其销售价格按一档、二档平均值3.58元/立方米执行。

    非集中供热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气价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同步调整,阶梯气量设置不变。用气量在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一阶梯气量基础上增加采暖用气800立方米,即年用气量在0-1100(含)立方米之间,执行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一阶梯气价每立方米3.28元,年用气量超过1100立方米的,执行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二阶梯气价每立方米3.88元。

拟调整价格

10月1日起,我市天然气执行新价格

    新的市区居民天然气阶梯销售价格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原市物价局印发的烟价〔2018〕91号文件同时废止。

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实施联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及时疏导燃气经营企业购气价格矛盾,加快建立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出台市区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因上游天然气供气价格调整导致燃气经营企业供气成本变化,需对烟台市区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联动进行联动。按照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坚持保障城镇天然气供应平稳的原则,联动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联动,由燃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联动或由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联动,在配气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销售价格与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同向等额联动。

    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公式为:居民用气联动差价=(计算期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供销差率)计算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基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联动差价。供销差率(管网损耗率)原则上按不超过5%确定。燃气经营企业每年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购气情况(包括不同类型天然气的气量及价格)。

    联动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至2022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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